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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12年08月25日)
第 2 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