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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9年01月03日)
第 15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二。

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