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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9年01月03日)
第 17 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