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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9年01月03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如附表一)定期辦理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並將其名稱、有效期限及訓練容量等相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