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100年06月08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