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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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100年06月08日)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