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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 100年06月27日)
第 3 條
短期生活扶助實施期間,以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期間,並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