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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  ( 100年06月27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實施計畫,執行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並得委辦(任)鄉(鎮、市、區)公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