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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 112年02月23日)
第 2 條
被保險人之身心障礙種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睛。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或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下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