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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 111年07月25日)
第 5 條
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第三條第一項計畫內容,應製作服務紀錄,並建立檔案,至少保存七年。

前項紀錄及檔案,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登錄或上傳至指定之系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