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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9年11月25日)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二、依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