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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9年11月25日)
第 13 條
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由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撥付應補助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