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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9年11月25日)
第 15 條
為辦理本辦法補助業務所需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或委任之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