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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9年11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包括生活扶助、托育費用及醫療費用(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補助及其審核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