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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9年11月25日)
第 8 條
申請托育費用、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幼兒身分證明文件、托育服務契約書、家庭狀況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申請之費用,自托育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申請者,以文件、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