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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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21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