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21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