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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21日)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規定事項,得進行脆弱家庭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項所需之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