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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21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