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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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21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應實施個案管理、追蹤、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並做成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