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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 109年01月21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與協助之宣導、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