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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 101年06月05日)
第 10 條
身心障礙者有第六條規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停止補助。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資格而領取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繳還溢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