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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2月27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