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本項辦法之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提出: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辦理前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