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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11年12月27日)
第 9 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前項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因情事變更改變補助金額者,以其事實發生日起算補助費。

因情事變更致補助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日之次日停發補助費。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或資格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