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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8年10月31日)
第 13 條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三、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