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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8年10月31日)
第 27 條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受過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同儕支持員或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提供服務,並由專人督導,必要時得由專業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