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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8年10月31日)
第 3 條
本辦法服務措施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導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