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臨時及短期照顧: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助。
五、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指對照顧者,提供心理及情緒支持、成長團體、諮詢服務與照顧技能訓練及相關研習。
六、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指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