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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 108年10月31日)
第 8 條
臨時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以內;服務方式為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服務。

短期照顧之每日服務時數為超過十二小時,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或機構式服務,得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