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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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二 章 居家照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10 條
居家護理得由居家護理機構、設有居家護理服務部門之護理機構、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依護理人員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