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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二 章 居家照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11 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內容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如廁、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家務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生活起居空間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