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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二 章 居家照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16 條
友善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區發展協會。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宗教社團或宗教財團法人。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