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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二 章 居家照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22 條
居家復健得由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提供服務。

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依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或語言治療師法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