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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生活重建 ( 104年05月20日)
第 23 條
生活重建之內容如下:
一、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
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

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擬訂重建計畫,並視服務對象狀況訂定服務期限,期滿並應提供轉銜服務,服務期間每滿二年應進行評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