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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生活重建 ( 104年05月20日)
第 27 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