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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生活重建 ( 104年05月20日)
第 29 條
提供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至少提供每位服務對象六點六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人。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應設訓練教室、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社區式日常生活能力培養之服務場所不得提供夜間住宿,如服務對象有住宿訓練服務之需求,得結合住宿式照顧服務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