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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五 章 社區居住 ( 104年05月20日)
第 36 條
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