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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五 章 社區居住 ( 104年05月20日)
第 40 條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