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六 章 婚姻及生育輔導
( 104年05月20日)
第 44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
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