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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六 章 婚姻及生育輔導 ( 104年05月20日)
第 44 條
婚姻及生育輔導提供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配合直轄市、縣(市)衛政、教育、社政等部門及民間團體,建立完備資源網絡,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適當之資源與支持。
二、協助辦理相關費用之減免或補助,應備具申請書、個案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