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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5月20日)
第 6 條
依法規許可立案之機構,提供本辦法個人照顧服務,除應符合該法規規定配置應有設施設備及人員外,應依本辦法規定配置獨立空間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