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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七 章之一 家庭托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62-6 條
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