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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七 章之一 家庭托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62-9 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得在其提供服務之處所內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前項臨時照顧服務人數與家庭托顧服務人數應合併計算,並應依第六十二條之六規定辦理。

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前,應與臨時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簽訂臨時照顧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之時間、服務對象資格、服務內容準用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