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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十 章 其他服務 ( 104年05月20日)
第 7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復康巴士、情緒支持、行為輔導、輔具服務及其他福利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