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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十 章 其他服務 ( 104年05月20日)
第 87 條
輔具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