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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十 章 其他服務 ( 104年05月20日)
第 89 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居家無障礙環境及其改善到宅評估。
二、提供輔具評估及使用訓練服務。
三、提供輔具諮詢、取得、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

前項第二款必要時得提供到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