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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 101年07月09日)
第 7 條
居家復健之補助,每次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每星期最多補助一次,一年以六次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補助次數,並以六次治療為限。

居家復健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二、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