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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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101年07月1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建立輔具使用、管理、追蹤及回收獎勵措施,並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辦理移撥或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