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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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 101年07月16日)
第 9 條
輔具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應符合藥事法規定。
二、非屬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者,檢驗及驗證以符合國家標準為原則。但尚未訂定國家標準之輔具產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另定基準或規範,作為輔具產品檢驗及驗證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