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年03月18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及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