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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年03月18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及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