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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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102年03月18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轉銜服務計畫之通報及提供轉銜服務,應設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及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窗口得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